中山建安2020年04月13日訊--在近日發布的《安全生產法》修正案送審草案中,“生產單位可以設置安全總監”這一內容值得關注,這意味著安全總監制度或將納入立法。
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監管是一項重要任務,安全總監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關于“安全總監制”的實行,多省市已相繼發文,推進安全生產領域的改革發展。
山東
2019年12月24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推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的通知》。
《通知》明確: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領域推行企業安全總監制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其中,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
此前,《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江蘇
江蘇省安委會于3月16日印發《關于全面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明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是《通知》的一大重點內容:企業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業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礦山、道路運輸、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安全總監、注冊安全工程師。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會發布《關于在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明確了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范圍,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均應建立安全總監制度。
寧夏
2019年6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印發《全區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實施范圍: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建筑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應設置企業安全總監崗位。其下屬的非法人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參照《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在重點行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寧安辦〔2018〕113號)中關于設置企業安全總監崗位的要求,設置非法人施工單位企業安全總監崗位。
此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下發《關于在全區重點行業企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在全區重點行業企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安全總監制度推行范圍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企業和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領域的企業以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業應設安全總監;人數偏少、組織機構簡單但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化工企業應當賦予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職責;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實行安全總監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卞杰成主持召開座談會,專題研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會議討論了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圍繞實行安全總監制度最關鍵要解決的定位問題、職權問題、實施范圍、法規依據、發文形式等5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并達成一致意見。
下一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將組織專人負責,按照工作計劃步驟,堅持走出去、請進來“開門”搞研究,深入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廣泛收集匯總有關文件依據,充分吸收借鑒兄弟省市的經驗成果,認真梳理參考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推動完成文件的起草印發工作。此次會議標志著本市正式啟動《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設了安全總監制度:
第十一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分管負責人,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總監有哪些職責?
安全總監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安全總監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二)監督本單位分管業務的其他負責人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各部門、各崗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協調、考核等工作;
(四)負責管理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撤換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向生產經營單位分支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派駐安全管理人員;
(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生產經營單位在確定擬提拔重用、表彰獎勵人選時,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
(六)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按照組長負責制,負責牽頭組織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產經營單位調查的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以下的一般事故;
(七)組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投入計劃、教育培訓計劃、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進行審查并監督落實;
(八)制止或撤銷本單位負責人下達的任何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制止和糾正任何違章指揮、違規生產、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規范標準等行為,作出立即停止作業(施工、使用)及撤離現場等臨時處理措施決定;
(九)立即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或組織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總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重點行業領域所需。設置安全總監,在生產經營單位高級經營管理層落實一名精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的設立,意味著專人專職,專職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全面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并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能夠有效地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優化安全管理人員履職環境,推進生產安全管理的改革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