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
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
應急〔2019〕84號
中山建安2019年09月11日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應急管理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廳(局、委、辦)、文化和旅游廳(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應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旅游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文物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精神,進一步鼓舞士氣、凝聚力量,增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下簡稱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激勵廣大消防救援指戰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現就做好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
二、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其家庭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三、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四、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五、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
六、享受國家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參照《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七、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
八、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
十、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十一、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工作滿5年不滿12年,以及工作不滿5年的,參照轉制前政策給予補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
退出(不含退休、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轉制前入伍),工作期間(含轉制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1)獲得一等功(含)以上獎勵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獎勵的,由消防員所在單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補助金。
十二、消防救援人員(轉制前入伍)符合條件的,可申領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和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并由所在單位參照轉制前標準發放。
十三、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著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認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對于推動建立消防救援職業榮譽體系,增強廣大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保持消防救援隊伍有生力量和戰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優待政策,做好優待政策的執行和宣傳工作,切實傳遞好黨和政府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關懷和溫暖。
應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草局
國家文物局